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资料图】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二、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找法网提醒您,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无需确认,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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